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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价标准

现行水价及分类

发布时间:2018-12-19  所属栏目:水价标准  点击次数:14979  返回上页

黄价环资发[2014]27


现行水价执行标准(单位:元/立方米)


用水类别

自来水价 

 

污水费

代收垃圾费

(元/月)

到户

价格

居民用水

第一级

户月用水量中(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,下同)25立方米(含本数)以内的水量;

月人均用水量中(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,下同)6.25立方米(含本数)以内的水量。

1.48

0.95(居民)

1.40(非居民)

按物价局相关文件收取,其中居民户8.00/

2.43

第二级

户月用水量中25立方米(不含本数)至33立方米(含本数)的水量;

月人均用水量中6.25立方米(不含本数)至8.25立方米(含本数)的水量。

2.22

3.17

第三级

户月用水量中超过33立方米(不含本数)的水量;

月人均用水量中超过8.25立方米(不含本数)的水量。

2.96

3.91

非居民用水

2.3

3.70

特种行业用水

8.0

9.40


 


黄石市城区供水价格分类


居民用水


1、居民:居民生活用水。


2、公共生活:公共消防火警、公共绿化(不含公园)、环境卫生、孤


儿院及社会福利院等。


3、学校:各类托儿所、幼儿园、普通中小学、中专、职业高中、大专


院校。


非居民用水


4、机关: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。


5、部队:军事机关、营房驻地、军用机场、军用码头、军事院校及军


事后勤留守处等。


6、科文体卫:科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机构;文化、新闻机构团体、公园;体育团体和体育馆等体育场所;医院、疗养院等卫生机构。


7、能源:原油、液化气、原煤、天然气开采及加工;发电及蒸气、暖气生产等。


8、采矿冶金:金属、非金属矿开采、选矿、冶炼及烧结;金属压延及加工、金属制品制造及热处理等。


9、机械:锅炉、原动机、金属加工、通用设备、农林牧副渔、建筑、地质、医疗、文化、办公及交通工具等机械、专用设备及其零配件等制造业。


10、电气电子:电机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、电器、照明、电工器材、仪器仪表、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及其元件等制造业。


11、建筑建材:建筑材料开采;及其制品生产、加工等。


12、生化化工:化学原料及制品、生物制品、原药及制剂、药材及成药等制造加工业。


13、纺织印染:纺织及纺织制品制造、加工、印染等。


14、造纸印刷:造纸、印刷及纸制品、印刷品生产等。


15、食品饮料:食品、烟、酒、糖、糕点等副食品、蔬菜、果品、饮料、纯净水、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业;屠宰、冷冻、冷藏业、种植养殖业等。、


16、其他:日常生活用品、陶瓷用品、竹木、藤、棕、草制品、家具、体育用品、工艺美术制品、烟花爆竹、童车、玩具等制造工业。


17、建筑施工安装:各类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装饰装潢等建筑安装施工用水。


18、商业:各类批发、零售贸易业;物资仓储、中转;废品回收、农副产品收购及加油站等。


19、服务业:酒店、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、旅店、旅行社、餐饮、邮电通讯、交通运输业、装卸搬运,公证、咨询、广告;房地产、修理、旅游;浴池、游泳池、洗染、美发、整烫、摄影、扩印;非环卫清洁冲洗及设计、勘察、监理、评估、律师、审计、会计事务所等经营性中介机构。


20、金融保险:各类商业银行、信用社、信托投资公司、典当、证劵以及保险机构等。


特种行业用水


21、娱乐及其他:营业性歌舞厅、卡拉OK、游艺厅、游乐园、度假村、酒吧、咖啡厅、茶馆、保龄球馆、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;洗浴桑拿、足疗、美容费等;洗车。


 


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说明


根据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《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,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》(计价格【2002872号)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【20091721号)等文件精神,我市被列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城市之一。为了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《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》,黄石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231起按8/月·户执行。


 


污水处理费征收说明

   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污水治理政策及省政府颁布的《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》,满足黄石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,执行《黄价环资函【2016】2号》文件,2016年元月起污水处理费调价为:居民:0.95/吨、非居民:1.40/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