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价环资发[2014]27号
现行水价执行标准(单位:元/立方米)
用水类别 |
自来水价 格 |
代 收 污水费 |
代收垃圾费 (元/月) |
到户 价格 |
||
居民用水 |
第一级 |
户月用水量中(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,下同)25立方米(含本数)以内的水量; 月人均用水量中(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,下同)6.25立方米(含本数)以内的水量。 |
1.48 |
0.95(居民) 1.40(非居民) |
按物价局相关文件收取,其中居民户8.00元/月 |
2.43 |
第二级 |
户月用水量中25立方米(不含本数)至33立方米(含本数)的水量; 月人均用水量中6.25立方米(不含本数)至8.25立方米(含本数)的水量。 |
2.22 |
3.17 |
|||
第三级 |
户月用水量中超过33立方米(不含本数)的水量; 月人均用水量中超过8.25立方米(不含本数)的水量。 |
2.96 |
3.91 |
|||
非居民用水 |
2.3 |
3.70 |
||||
特种行业用水 |
8.0 |
9.40 |
黄石市城区供水价格分类
居民用水:
1、居民:居民生活用水。
2、公共生活:公共消防火警、公共绿化(不含公园)、环境卫生、孤
儿院及社会福利院等。
3、学校:各类托儿所、幼儿园、普通中小学、中专、职业高中、大专
院校。
非居民用水:
4、机关: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。
5、部队:军事机关、营房驻地、军用机场、军用码头、军事院校及军
事后勤留守处等。
6、科文体卫:科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机构;文化、新闻机构团体、公园;体育团体和体育馆等体育场所;医院、疗养院等卫生机构。
7、能源:原油、液化气、原煤、天然气开采及加工;发电及蒸气、暖气生产等。
8、采矿冶金:金属、非金属矿开采、选矿、冶炼及烧结;金属压延及加工、金属制品制造及热处理等。
9、机械:锅炉、原动机、金属加工、通用设备、农林牧副渔、建筑、地质、医疗、文化、办公及交通工具等机械、专用设备及其零配件等制造业。
10、电气电子:电机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、电器、照明、电工器材、仪器仪表、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及其元件等制造业。
11、建筑建材:建筑材料开采;及其制品生产、加工等。
12、生化化工:化学原料及制品、生物制品、原药及制剂、药材及成药等制造加工业。
13、纺织印染:纺织及纺织制品制造、加工、印染等。
14、造纸印刷:造纸、印刷及纸制品、印刷品生产等。
15、食品饮料:食品、烟、酒、糖、糕点等副食品、蔬菜、果品、饮料、纯净水、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业;屠宰、冷冻、冷藏业、种植养殖业等。、
16、其他:日常生活用品、陶瓷用品、竹木、藤、棕、草制品、家具、体育用品、工艺美术制品、烟花爆竹、童车、玩具等制造工业。
17、建筑施工安装:各类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装饰装潢等建筑安装施工用水。
18、商业:各类批发、零售贸易业;物资仓储、中转;废品回收、农副产品收购及加油站等。
19、服务业:酒店、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、旅店、旅行社、餐饮、邮电通讯、交通运输业、装卸搬运,公证、咨询、广告;房地产、修理、旅游;浴池、游泳池、洗染、美发、整烫、摄影、扩印;非环卫清洁冲洗及设计、勘察、监理、评估、律师、审计、会计事务所等经营性中介机构。
20、金融保险:各类商业银行、信用社、信托投资公司、典当、证劵以及保险机构等。
特种行业用水:
21、娱乐及其他:营业性歌舞厅、卡拉OK、游艺厅、游乐园、度假村、酒吧、咖啡厅、茶馆、保龄球馆、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;洗浴桑拿、足疗、美容费等;洗车。
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说明
根据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《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,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》(计价格【2002】872号)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《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【2009】1721号)等文件精神,我市被列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城市之一。为了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《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》,黄石市人民政府决定于
污水处理费征收说明
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污水治理政策及省政府颁布的《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》,满足黄石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,执行《黄价环资函【2016】2号》文件,2016年元月起污水处理费调价为:居民:0.95/吨、非居民:1.40/吨。
- 上一篇:国家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及节水政策
- 下一篇:无